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原则上并不允许进行过户交易。
宅基地通常被认为是归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持有。
然而,允许转让或出租给个体的部分仅限于宅基地上已经建立起来的建筑物本身。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当宅基地上的房屋被当事人进行买卖或租赁之后,他们将无法再次申请新的宅基地。
此外,农村村民每户家庭只能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该宅基地的总面积必须严格遵守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设定的相应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