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之明文规定,将医疗责任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责任事故特指造成患者身心方面极端濒临死亡或重度残疾的不幸事件;
二级责任事故则是在造成患者身体遭受中度残疾及器官组织损伤,造成其重要功能部位严重障碍的情况下被认定的;
三级责任事故则是在造成患者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后,导致其一般性功能障碍的情况下被认定的;
而四级责任事故则是在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下被认定的。
关于这四个等级的详细划分标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颁布。
同时,该法规还在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处理医疗事故时,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以及便民的基本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确保事实清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且处理得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