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生成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根据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文件之规定,医学会自接到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资料、书面声明以及答辩意见之日起,应于4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
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整个流程必须严格遵守45个工作日的期限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