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的严谨定义为国家公安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对公民报告、控诉、举报名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自首,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过来的案件,在经过审慎的审议与批准之后,立即将其确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进行妥善处理的严肃行为。
同时,抓捕的定义则旨在防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干扰刑事诉讼进程,逃避法律追究、起诉、审判等环节,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行为,而采取的依法剥夺其实施此类行为所必需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