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相关规定,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只要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以下列举的任意一种情况,都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经济上的罚款处分;
如果该违规行为给人体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或者还存在其它恶劣情节的,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相应数额的罚金:
首先,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药品;
其次,从事无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进口活动,或者明知是此类药品却仍然进行销售;
再次,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等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
最后,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个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或者第一百四十二条中的其他罪行,或者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的话,这些犯罪行为将会依据其中最严厉的规定进行裁决。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