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用于弥补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数额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以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是用于补偿那些因为拆迁而不得不暂时居住在临时住房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被拆迁房屋居民的生活困难,其计算方法是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口数量,以每个月为单位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则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能够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4.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
而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则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价值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