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我们明确指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那些拒绝履行与探望子女相关的判决或裁定的公民以及具有协助义务的组织和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甚至是罚款等严厉的强制措施。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探望权的行使并不能涉及到被探望子女的人身自由和其探望行为,这属于绝对的禁止事项。
同时,若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并且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思维和认知能力来决定是否接受探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应强行实施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