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毫无疑问的是,拆除任何违章建筑都无需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仅如此,依照严格法律规定,甚至可以对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
2.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许多地区在以“违建”之名进行的拆除行动中,实际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
例如,那些符合建房条件且未经过相关审批程序而自行建造的家庭唯一住房,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某些临时政策所导致的违法建筑等。
3.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得到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全额支付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