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所示:
第一,当纳税人通过欺诈和隐瞒等方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完全不进行任何申报,以规避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涉及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且占据各类所得税种应纳税总额达到了百分之十以上的,若经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程序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对应当缴纳的税款、逾期滞纳金或拒绝接受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及时补救;
第二,假设纳税人在过去五年之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了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然而在此之后再次逃避缴纳税款,其涉及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且占据各类所得税种应纳税总额达到了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三,如果扣缴义务人采用欺诈和隐瞒等手段,故意不缴纳或者少缴纳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其涉及金额需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