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担保,即是由法律明文规定而非由当事人之间约定产生的担保。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品种便是优先权。
此外,还有一类法定担保的出现需要由法律预先明确设定,然而当事人却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来排除其适用,这种担保形式便被称为留置权。
与之相对应,约定担保则是完完全全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担保,它是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设立的担保。
在约定担保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各种担保方式,例如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定金等。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