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合法手续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赠与房产,仍然可以撤销先前的赠与。
要满足这一点,受赠方需对捐赠方负有赡养责任却未尽其责、未履行赠与合同所约定之义务、或者在严重程度上侵犯了捐赠者或者捐赠者近亲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捐赠方享有撤销权,该权利可于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理由之日始算后的一年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