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人民遭受犬只伤害,权益受损,他们应寻求涉案动物的豢养者或管理者进行维权行动。
若因未对动物实施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他人生理和心理上的损害,则无任何理由来免除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仅有在受害方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的情况下,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才可能依据法律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对动物饲养所负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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