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婚姻登记并不能随意撤回或废弃,而只有通过诉讼途径才能实现此项操作。
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形的婚姻关系属于可以被撤回的范畴:
首先,因受到他人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在缔结婚姻之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事实。
对于前者,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婚姻的申请。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对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人身心健康、声誉、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为手段,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之结婚。
至于后者,若有一方在结婚前故意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那么在婚后,另一方有权在得知或应当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婚姻的申请。
一旦婚姻关系被撤回,则该婚姻将自始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