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取保候审事宜时,并不需要寻求任何特殊的人际关系进行疏通。
只要符合如下条件者,便有资格获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2.预计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危害者;
4.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来继续推进审理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