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因拖欠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共计五万余元,已逾三个月仍未能偿还,且经过银行多次督促催收后仍然无动于衷,则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金融犯罪,涉及到信用卡欺诈行为。
在中国法律制度中,关于欠款人未能按时履行偿付义务而被认定为“恶意透支”的情况,已经明确规定了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首先,若信用卡欠款逾期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便可被视为“恶意透支”,银行有权启动司法诉讼程序进行追索;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对于信用卡透支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且欠款时间持续达三个月以上,同时经过银行至少三次以上催缴仍拒绝偿还的情况,司法机构将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判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等)。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