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交易中,其合同被认为是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在实际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这种类型的合同也被称之为要物合同,因为除了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之外,还需要将标的物进行交付,该合同方能最终成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则被视为诺成合同,这意味着这些合同仅需双方达成合意即可成立,而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
因此,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并非在于其中一方是否必须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