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分类如下所述:
其一,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相关制度;
其二,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财产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其三,对涉及违法行为的财产实行扣押权;
其四,对相关存款和汇款实施冻结措施;
其五,采取其他相关的强制手段进行调整。
就行政强制执行方面而言,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下列几个部分:
其一,基于具体情况,施以额外的罚款或者推出相应的滞纳金;
其二,依法对特定的银行存款和汇款进行划拨;
其三,对已被审查、扣押的财产实施拍卖,亦或是根据情形处置并处理该类物品;
其四,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排除障碍,恢复原状;
其五,代为履行相关义务;
其六,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执行方法。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