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明确规定,实施监视居住,不允许持有与案件无关的通讯设备,如手机。
除非经过严格程序的审批和许可,例如得到执行机关的明确批准。
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循如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离开设定监视居住场所的范围。
其次,严禁未经批准与他人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联系交流。
再者,在收到传唤通知时,需尽快抵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
同时,也需要避免在流程中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材料,更不许窜供。
另外,在行动结束后,应立即将护照、出入境证件及个人身份证件等重要文件上交给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无法离开指定住所或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和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