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邮寄爆炸物罪
量刑的法律规定如下:
(1)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超过了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达到了三枚以上;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且其危害性极为严重;
(5)虽然未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但却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2、如果是单位实施了本罪行,则应对该单位处以
罚金的惩罚,同时也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
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将按照上述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