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祸事件中,患者离院时应该取得的相关证明主要包括:
医疗费用收据、用药详细清单、出院总结以及医生嘱咐等。
根据我国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其中明确指出,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应依照医疗单位提供的正规医药费、住院费等多次收款凭据,再以病例报告和诊断结果为依据进行认证。
若赔偿责任人对于这次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持有异议,则负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的责任。
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则需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额来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益方可以等到实际发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会产生的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就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