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储蓄存款凭证的行为并不等同于信用卡诈骗罪,然而这同样构成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行的明确规定,对于存在下述任何一种状况时,涉及的信用卡诈骗活动,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及相应的罚金,即构成犯罪行为,金额达到较大级别;
当犯罪额度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时,刑期则可能延长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需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在犯罪额度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刑期将进一步延长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也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接受没收全部财产的处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以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之后,仍然拒不偿还的行为。
此外,如果有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那么将会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