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程序中的财产分配与子女监护权归属,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当事人就离婚达成共识,应依据彼此协商的结果自主分割财产;
其次,若双方未能协商成功,则需提交至法庭裁决。
此时,审判法官将遵循财产实际状况以及保护诸如儿童及妇女潜在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在此过程之中,对于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也应依法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若有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或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过多责任,在离婚之时有权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而对方亦须对此进行合理补偿。
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可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交由法庭依照相关原则进行裁定。
具体而言,子女抚养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1.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应由母亲直接抚养;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法庭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3.子女年满八周岁后,应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