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若未依法履行清算程序,便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退出合伙并索回其投资款,此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所谓的“合伙清算”乃是指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及商业运营实体的生命周期的结束。
当合伙企业经历了一定时期的经营活动之后,或是由于预先设定的存续期限已经届满,亦或是由于合伙人之间无法调和的矛盾纷争,抑或是由于合伙的预期目标未能实现,导致合伙人无意再继续维持经营,此时,在全体合伙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可以宣布终止营业,并着手进行清算事宜。
在清算过程中,每位合伙人对于合伙所产生的债务均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分担经营过程中的盈亏状况。
因此,合伙人如若未经合法清算程序,便直接诉诸法院要求退出合伙并返还投资款,这一请求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必须先对合伙期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计与清算,以确定实际的盈亏金额。
若最终结果为盈利或持平状态,则该公司有可能按照约定退还合伙人的投资款项;
但若是出现亏损情形,那么合伙人不仅无法收回其投资本金,甚至还须将其出资以及合伙期间累积的所有财产一并用于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