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的情况通常包括:
各股东之间自愿进行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互换;
在征得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前提下,向非股东人员转让股权;
由于法律执行程序所导致的股权强制性转移;
因公司合并、分离而引发的异议股东有权实施回购请求权从而产生的股权变动;
以及自然人股东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股东身份所引起的股权变更。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