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负责人这一概念,其具体指向的乃是在某个单位或组织之中,担任着总览全局、拥有最高决策权力,且需对本单位所产生的所有责任负有全责的主要领导人。
然而,法人则是一类不同于自然人的社会组织形态,相比之下,它并不以个体生命的存续为标志,而是通过个体之间的联合、集体之间的联盟或是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结合来创立的社会组织整体。
这种差异性,正是法人与其对应的自然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所在。
《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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