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设项目业主引发的索赔事项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建设项目业主未能按时完成并交付必要的指令或者出现指令失误,从而对承接方造成延误或损失;
2.建设项目业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设计图纸,从而影响了工程的顺利进展;
3.建设项目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启动工程或者暂停施工,从而给承包商带来相应的损失与延误;
4.建设项目业主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现场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增加了承包商的工作难度及成本;
5.建设项目业主在工程质量检查过程中采取不当措施,严重干扰了施工的正常进行;
6.建设项目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度款,从而给承包商带来资金压力;
7.建设项目业主提供的原材料、设备等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与安全性能。
《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