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时效要求进行立案,具体而言,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提出诉讼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到请求人民法院保障的民事权益的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长为三年。
然而,如果存在其他特殊规定,则应依从该特定法律加以适用。
关于时效期的计算方法,同样有规定表明,从权利人确知或应当知晓其所享有的权利已经遭受损害及对应的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权利人所受损害的日期距离现在已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还规定,若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需分期履行,则诉讼时效期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