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效性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若已成功办理了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在按期足额偿还一定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后,可将抵押房产的价值减去原先贷款余额后所得之差额作为新的抵押物,进一步追加贷款金额。
此种情况下,倘若该房地产的价值高于其所担保债权的剩余部分,便可再以这部分额外价值进行抵押,但需注意的是,抵押额度不得超过剩余价值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