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行,则属于公诉案件范畴。
在此情况下,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予个人使用或是出借他人,且在数额上达到较大标准,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限,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在数额上同样达到了较大标准,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是从事非法活动,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