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应首先交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来妥善解决;
其次,当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土地问题达成共识时,应当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进行调解工作;
第三种情况是,在协商和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前提下,若涉及到的单位间发生争执,则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处理;
而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可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直接进行裁定管辖;
最后,当某些当事人对于有关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议持有不同意见或是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自收到处理决议通知之日起30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