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案例中,医疗费用的预先支付通常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而确定。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抢救费用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肇事机动车并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或者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诸如此类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考虑首先由紧急救援基金进行垫付。
值得注意的是,紧急救援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这一操作之后,享有向肇事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