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款项应由肇事者的保险公司承担。
然而,若赔偿金额超越了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那么超出部分便由肇事者本人负责承担赔付。
在我国现行的交通安全强制保险制度下,有责任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的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人民币,而对于无责任的机动车辆而言,其伤残赔偿限额仅为1.8万元人民币。
至于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其赔偿限额则需依据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明确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