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房屋漏水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其具体责任区分应依据以下不同情况而定:
若为下水管道或其他公用设施导致的漏水现象,此乃物业的管理责任所在;
若系由于租户的装修行为所致,则理当由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但在此情况下,需保证签订的租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倘若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那么便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漏水原因为使用者疏忽大意未关闭水源阀门或者使用不当所致,则应由实际造成漏水事故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