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达到法定婚龄时缔结合法婚姻,将导致无法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办理,这样就无从谈起产生婚姻关系了。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所处的实际关系可以被归类为同居关系。
在这种关系终结之后,他们之间的财产处置,无法依照法律中针对合法配偶间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而应该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来处理此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已经受理了此类案件,则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但是,如果当事人因为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引发争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受理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