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诉讼程序以解除婚姻关系时,倘若当事方能够出示充分的证据来清晰地展示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合而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两年;
或者一方存在重婚行为或与其他异性保持同居关系;
亦或是存在施行家庭暴力,甚至是对家人进行虐待、遗弃的情况;
再者是存在严重的不良嗜好如赌博成瘾、吸食毒品且屡次教育仍不知悔改等等这些情况,那么经过深入的调解后若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法院将依法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从而使这对夫妇得以顺利结束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