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因拖欠债务而被提起诉讼时,另一方是否具有偿还该债务的法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相关协议或文件,或者夫妻中的一方在借款事项发生后予以追认,表明这两者对该笔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愿和认知,那么这类债务便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按照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比例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则此类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所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那么此类债务就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应该由该方个人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