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交通事故并遭遇肇事驾驶员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时,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具有几种途径可供选择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本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庭强制执行责任方支付所应承担的医疗费用。
其次,当事人可以求助于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管部门民警,请求他们协助与责任方进行沟通,以便追回医药费用。
另外,如果交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那么在肇事方交付足够的提车保证金之后,当事人有权利从中提取部分用于支付医疗费用。
不过请注意,这必须得到交管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再者,若肇事车辆已经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当事人则有权要求该车辆的承保人按照规定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最后,为了避免治疗延误及病情恶化,当事人也应该自行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通常需要通过上述各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向法院提交诉状之前,当事人必须准备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证据资料;
而审判地点则应当选择事故发生所在地,以面对面的方式直接起诉肇事方。
通常而言,在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案件中,无论是财产权益损害还是人身受到伤害都可能成为一方主张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