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证明有效期的问题,我们可以用三句话概括:
即其保护期限长达十年之久,若到期则可进行续展,并且续展次数并无任何限制。
具体内容可见于我国《商标法》的第三十九条法律条款中,明确指出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至多可达十年,自获得批准注册之日开始计费算起。
而对于《商标法》的第四十条,则是对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希望继续使用该商标,那么必须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倘若在此期间未能及时办理,也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以供补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