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子女不得强迫或请求其
父母离婚。
具体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阐述了子女应尊重并坚决维护父母的婚姻自主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妨碍父母决定
离婚、再次
结婚及婚后的生活方式。
同时,子女对于父母的
赡养义务,无论父母的婚姻状况如何改变,都不会因此而终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若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前往
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
该离婚协议需明确记载双方自愿
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以及对子女
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有夫妻一方
提出离婚请求,可先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则可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