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供电部门在决定终止供电之前,必须预先向用电方发出通告。
若供电部门由于供电设备的定期检修、临时性检修或者用电方存在违法用电行为等原因而需要中断供电时,也应当提前告知用电方。
倘若供电部门未能按照上述要求事先通知用电方,从而导致用电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话,那么供电部门将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