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下,拆除违章建筑,毋庸置疑地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金,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相关部门有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罚款处罚。
然而,值得我们深思的是,许多地区以“违建”之名进行的拆除行动,实际上并不完全符合严格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定义。
例如,那些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居民在未获得合法审批的前提下所建造的唯一住宅,以及由于地方政府实施的一些临时性政策而导致的违法建筑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违章建筑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其判定为违章建筑。
当面临拆迁或拆除时,不仅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而且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全额予以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