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人口数量签订的
拆迁安置协议是缺乏合法效力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任何
合同协议的设立都需满足以下必需的条件:
首先,
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必须拥有充分行使该项
法律行为的
行为能力;
其次,作为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要绝对真实,不能存在
虚假成分;
最后,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或是对社会
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是可能导致拆迁安置协议无法生效的几种情况:
第一,由于拆迁人员本身并不具备拆迁事务所需的民事权力或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与被拆迁方之间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当拆迁方与并非真正拥有安置
房屋产权或权益的个人或实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
第三,如果被拆迁者属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那么他们与拆迁方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将失去
法律效力;
对于那些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来说,他们与拆迁方所签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得到其
法定代理人或
监护人的同意,否则将无法有效执行;
第四,
代理人如出现越权
代理或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若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后确认,此份协议将被判定为无效;
第五,如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是采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加于他人,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第六,如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被判定为无效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