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诉讼二审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若对此持有异议并进行诉讼的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裁判;
其次,关税领域中的争议以及海关针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和审核等事项,也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畴;
再次,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本辖区内涉及到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案件也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