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关于违约金方面的条款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任意性特点。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行设定并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可以选择放弃在合约中对该项内容进行约定。
这种法律上的任意性原则,源自于私法领域强调的个人意愿与自由处置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违约方没有依照约定预设违约金支付方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能够拒绝履行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之一便是需要向受损方进行相应金额的赔偿。
换言之,即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金及其赔偿数额没有针对性地作出明确规定,违约方仍需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损失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