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省级高级法院终审结果的抗议程序如下所示:
地方所属各级检察机关对于其同级别人民法院的首次审判结果以及裁决进行鸣冤申诉时,应当通过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递交抗议书。
同时,抗议书应抄录并提交给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这里的"鸣冤申诉"即为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
而抗议的提出则可以根据上诉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这两种途径来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