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一方父母为购置房产所投入的资金如何归属的计算方法如下:
如若涉案
房屋登记于
出资方子女名下,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此类房产应视为该子女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
个人财产。
在实践中,若某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已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而后续的房贷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在面临
离婚诉讼时,法院通常会将此房产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并由其继续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
债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