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
法规,已通过
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可以对合同主体进行变更,但需获得合同另一方的明确同意。
然而,鉴于该份合同乃经由严格的招
投标流程确定,亦即乙方系在此程序基础上甄选而出,若在合同执行期间擅自变更主体,那么新接手的合同主体并未按照招投标的规定进行,这或将被视为有意规避招投标程序。
此外,这种做法是否违背了招投标程序设立的初衷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