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有权选择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然而,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以书面形式确立的合同,则必须遵循此项要求。
就那些能够立即履行完毕且关联事项相对较少的合同而言,可考虑采用口头形式进行签订。
而对于无法立即解决且涉及事项较为复杂、重大的合同,我们建议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约,以便清晰地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这不仅有助于证据的收集,而且对守约方保护其合法权益更为有利。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