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建造房屋时,必须遵守以下相关规定和程序以获取合法权益。
首先,建筑商应认真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将其提交给所属村委进行审查及签署意见,然后由乡镇政府对其进行初步考核和公示初步考核意见。
接下来,县级行政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审批决定。
在此过程中,建筑单位还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申请,待收到许可后再由乡镇政府进行实地检查。
最后,当建筑工程完工后,建筑商可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无误后,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至此,建筑商便可以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最终领取到产权证明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