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合伙人因特定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合伙经营时,应依规办理退伙手续。
此种退伙类别,可细分为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两种类型。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当然退伙这一概念。
所谓“当然”,是因为这类退伙的缘由往往来自于当事人之外的客观事件所致,具体包括如下四个方面因素:
①由于公民自然生命的终结或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被宣告死亡;
②公民因自身行为能力受限,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丧失;
④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剥夺。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除名退伙。
这一退伙方式,也常被称为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由其他合伙人通过决议,将该合伙人从合伙组织中除名。
这些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未能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③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
④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